加航 童车/摇篮/儿童约束装置政策

童车政策小型童车加航强烈建议您在带婴儿旅行时使用小型的伞式童车(见以下例子)。您另外也可携带直径不超过25 5厘米(10英寸)、长度不超过92厘
童车政策
小型童车
加航强烈建议您在带婴儿旅行时使用小型的伞式童车 (见以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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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另外也可携带直径不超过25.5厘米(10英寸)、长度不超过92厘米(36英寸)的伞式童车(除了您的随身行李限额外),而无论您的目的地是哪里。折叠童车可以在登机口托运,我们将在您下飞机时把它还给您。

大型童车

因为机场闸门设施不能容纳大型、过重的童车,此等童车只可在托运行李柜台托运,并将作为一件行李计入您的机票类型允许的最大托运行李件数。由于空间有限,大型童车可能没办法带上飞机。

摇篮政策

如果您携带婴儿乘坐经济舱旅行,您可在旅行之前联系加航预订中心索取摇篮。但在您的航班起飞之前,我们无法确认是否还有摇篮

重要告示:

  • 婴儿摇篮先订先得,且视航班起飞时的摇篮数量而定;
  • 以下客机的摇篮可能供应经济舱:
  • 出于安全考虑:
  • 儿童约束装置政策
  • 加航须遵守加拿大运输部有关可接受儿童约束装置的规定(CARES™儿童约束装置除外)。只有获准的儿童约束装置才可以在加航的客机上使用
  • 所有获准装置必须能够被固定在机舱座椅的两个扶手之间。必须根据说明书安装儿童约束装置,且须使用客户座位配备的安全带固定儿童约束装置。出于安全考虑,不得在豪华商务舱套间使用儿童约束装置。

    获准在机上使用的儿童安全座椅:不得在飞机上使用的装置:重要的规则和限制:欲了解这些规则的更多信息和例外情况(例外出于医疗原因),请联系旅行社或加航预订中心

    *加高座椅(或加高坐垫)是指在汽车上用于加高体重为18公斤或以上儿童的坐位的可拆卸装置。此等装置旨在配合汽车安全带使用,因此不得在飞机上使用。
    • 1981年1月1日之后在加拿大制造的型号必须贴有国际安全标志,表明该儿童约束装置符合的标准编号:适用于儿童约束装置的CMVSS 213(CMVSS 213 for a child restraint device) 或适用于婴儿约束装置的213.1(213.1 for an infant restraint device);
    • 根据美国标准制造的型号:
      • 1981年1月1日至1985年2月25日期间制造的型号必须贴有以下标签:
        “本儿童约束装置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This child restraint system conforms to all applicable 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 1985年2月26日或之后制造的型号必须贴有以下两个标签:
        “本儿童约束装置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This child restraint system conforms to all applicable 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和“本安全座椅经证明可在机动车和飞机上使用(THIS RESTRAINT IS CERTIFIED FOR USE IN MOTOR VEHICLES AND AIRCRAFT)”(红色字母)。
    • 其他国家制造的儿童约束装置必须贴有相应的标签。
    • CARES™儿童约束装置: CARES™儿童约束装置旨在供1至4岁、体重介乎于10至20公斤(22至44磅)、身高不足100厘米(40英寸)及不能端坐的儿童使用。其使用必须遵守制造商指明的限制(如标签中所示),且必须显示:
      • 易读的CARES™标签及获批准的标准(根据14 CFR 21.305 (d) 获FAA批准且仅批准在飞机上使用(FAA ap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14 CFR 21.305 (d) and approved for aircraft use only))。
      • 标签的零件编号为4082-1
      • 请注意,CARES™儿童约束装置不得在豪华商务舱套间安装。
    • 加高座椅*和腰环,
    • 背心或马甲,
    • Little Cargo®座椅(即使产品的制造商声称这些产品适用于飞机)。
    • 已购买座位的婴儿在机舱内必须使用适合的儿童约束装置(请参阅上文的规定)。
    • 适用于所有儿童约束装置的体重限制。.体重不足9公斤(20磅)的婴儿/儿童必须以面朝后的方式固定。体重超过9公斤(20磅)但不足30公斤(20至60磅)的婴儿/儿童必须以面朝前的方式固定。
    • 组合系统(即儿童约束系统和加高坐垫)可在飞机上使用,条件是将其用作儿童约束系统、安装了内部线束且符合所有标签要求。不得拆除内部线束,然后在飞机上将其用作加高坐垫。
    • 在计算托运行李件数时,儿童约束装置(汽车座椅、加高座椅*)被算为一件单独的行李,但为了使婴儿或儿童安坐在其已付费飞机座位而必需的获准装置除外。
    • 由于大小、规格不适合或破损而无法使用的儿童约束装置必需作为托运行李托运,因为其不能放入座位下面或舱顶行李箱。
    • 囊袋型婴儿背篼(例如SNUGLI®、Baby Hawk、Ergo)可在加航航班上使用,但在起飞、降落、在跑道上滑行及安全带标志开启时除外。
    • 敬请乘客使用防擦除记号笔(Sharpie类型)在所有装置上注明其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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